山西省将鼓励引导社会资本参与土地整治【 来源:山西晚报 作者:admin 发表时间:2018-01-20 15:11:01 点击次数:5047 】 随着我省经济社会发展,对建设用地的需求快速增长,全省耕地后备资源日益匮乏,高标准农田建设任务艰巨,实现耕地占补平衡尤其是占优补优的难度不断加大,单纯依靠政府财政投资的土地整治管理模式,已难以满足经济社会发展对耕地保护及占补平衡的需求。
1月19日,山西省政府办公厅公布《关于鼓励引导社会资本参与土地整治的指导意见》。我省将创新土地整治机制,发挥市场作用,鼓励引导社会资本参与土地整治,提高全省土地整治水平。
新增或提质改造耕地优先用于重点建设项目
耕地是最为宝贵的资源,关系粮食安全和“三农”问题,必须切实保护好。
为此,我省将充分发挥市场作用,引导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民、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工商资本、土地整治专业机构等依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土地整治规划,规范有序投资或参与土地整治项目。
新增耕地或提质改造后的耕地,作为占补平衡指标,用于本行政区域内耕地占补平衡,并优先用于重点建设项目,节余指标在全省范围内有偿交易,有效破解全省耕地占补平衡难题,实现保护耕地与保障发展双赢。
同时,我省将完善土地整治市场机制,实现土地整治投入多元化、实施模式多样化、途径多种化,进一步激发活力、增加动力,提升土地整治水平。
社会资本通过3种方式参与土地整治
社会资本参与土地整治的范围包括:宜耕未利用地开发、高标准农田建设、水土适宜沟谷土地综合整治、建设占用耕地的耕作层剥离再利用、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移民搬迁村庄土地复垦、闲置凋敝宅基地整治盘活利用、历史遗留工矿废弃地复垦、采煤沉陷区治理等。
社会资本可通过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模式、委托代建、先建后补等3种方式参与土地整治。其中,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模式中,市、县政府采取竞争性方式择优选择具有投资、运营管理能力的社会资本,双方按照平等协商原则订立合同,明确责权利关系,由社会资本组织实施土地整治项目,政府依据项目工程造价审核、财务决算审计报告及验收批复向社会资本方支付相应对价,保证社会资本获得合理收益。
委托代建模式中,由市、县政府采用竞争性方式选定一个专业化管理单位作为代建人,与其签订“代建合同”。由代建人代行项目业主的职能,依据国家土地整治有关法律、法规、规范、规程和技术标准,自主选择有相应资质的技术服务单位,承担土地整治项目的设计、测量、施工、监理及招投标等全过程管理,并在项目建成后协助委托人组织项目验收。
先建后补模式中,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民、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等以行政村为单元实施投资总额在50万元以内的土地整治项目,自主确定建设范围、工程建设内容和布局,自主筹集建设资金,自主组织项目实施和工程后续管护。工程的数量和质量经验收合格后,由县级财政按照合同约定或工程审核、审计及验收情况支付相关费用。
严禁强行整治土地
如何提高我省的土地整治效率及监管水平?我省要求市、县政府按照有关法律和规定,对社会资本参与的土地整治项目加强监管和审核。
其中,严禁在自然保护区、重要水源地、25度以上坡地等禁止开发区域开发耕地;逐步严格限制开发11等以下的耕地;严禁项目合作方以任何形式转包、分包项目;严禁未征得当地人民群众同意而强行安排土地整治项目。
省政府各有关部门要加强监督指导,对各类土地整治项目中弄虚作假、质量低劣的一经发现,严肃问责;惩戒蓄意囤积、炒作耕地占补平衡指标行为,确保社会资本规范、有序参与土地整治。(记者 李飞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