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为汾河流域保护建起法律屏障【 来源:山西日报 作者:admin 发表时间:2017-02-23 17:55:32 点击次数:3173 】 

    汾河是黄河第二大支流,是山西人民的母亲河。然而,由于经济社会快速发展和人口急剧增长,流域内用水量持续增加,加之煤炭开采、植被退化对水资源的影响,生态环境受到了严重破坏。汾河流域生态修复与保护迫在眉睫。1月11日,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四次会议通过《山西省汾河流域生态修复与保护条例》,并将于3月1日起正式施行。《条例》为汾河流域生态修复和保护、为再现“汾河流水哗啦啦”的美景,建立起一道坚实的法律屏障。

     纳入法制化轨道势在必行

     “山衔落日千林紫,渡口归来簇如蚁。中流轧轧橹声清,沙际纷纷雁行起。”明代诗人张颐的诗句,为我们描绘了当年古晋阳八景之一“汾河晚渡”的胜景。

    汾河,源于我省宁武县管涔山脚下,流域面积共39471平方公里,占全省国土总面积的1/4,流域范围涉及全省9市51县,干流全长716公里,自北向南纵贯6市27县。流域内自然资源丰富,生产条件得天独厚。然而,由于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和人口的急剧增长,流域内用水量持续增加,加之煤炭开采、植被退化对水资源的影响,生态环境受到了严重破坏。

    省水利厅厅长潘军峰介绍,从上世纪50年代开始,我省先后组织了四次大规模的治理,基本实现了汾河干流全年不断流,流域地下水位止降回升,但总体看,汾河自身的产流量仍在减少,主要靠调引客水维持汾河基流的格局没有改变。

    2008年开始,地下水位回升,但回升速度不快,幅度有限,太原、临汾盆地地下水位距地表仍达65米至85米。特别是8大岩溶泉中有晋祠、兰村、古堆3处千古名泉断流,洪山泉面临断流危险,其他4处大泉出流量也大幅减少。此外,森林植被涵养水源和产流能力减弱,加之废污水排放量逐年增加,地下水质日益恶化。

    对汾河流域出现的生态问题,省委、省政府高度重视,启动实施汾河流域生态修复重大战略工程。2015年7月,我省印发《汾河流域生态修复规划纲要(2015-2030年)》,要求建立健全法规及政策体系,依法推进汾河流域生态修复工作。

    制定出台《山西省汾河流域生态修复与保护条例》,将汾河流域生态修复与保护工作纳入法制化轨道,保障《规划纲要》积极有效实施,势在必行。

    生态修复与保护综合规划

    《条例》明确规定:“在汾河流域进行生态修复与保护应当坚持统一规划、保护优先、因地制宜、科学修复的原则。”

    汾河流域范围涉及全省9市51县,流域内不仅有平原、丘陵和山地,还有耕地、林地和沼泽湿地。在流域内进行生态修复和保护,不能简单运用一个模式,也不能各行其是,必须建立起统一规划的生态修复和保护原则。《条例》第二章“规划与产业发展”、第三章“生态修复”和第四章“生态保护”的具体规定均充分体现了这一原则。

    《条例》在第二章“规划与产业发展”中对规划的分类、规划的编制程序、规划的实施主体进行了规定。如,第十三条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当地资源和生态环境承载能力,合理规划城乡建设和产业布局,优化产业结构。”并对合理规划工业和城乡建设布局、调整产业结构、资源综合利用、发展循环经济和生态农业等相关产业政策进行了详细规定。如,第十五条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鼓励企业使用新材料、新工艺、新技术,改造和提升传统产业,开展废弃物处理与再生资源综合利用,发展循环经济;鼓励依托汾河流域特有资源,发展具有地方特色的种植业、养殖业、林业、休闲观光农业、文化产业和旅游业。”

    为了使省内已建成的地表水工程充分发挥效益,严格限制地下水开采,《条例》明确规定了水资源的优化配置政策。明确在地下水禁采区和限采区,不得开凿新井;已建成的水井依法限期封闭,水行政主管部门应提供有效可靠的替代水源。同时,还将通过发展节水农业、鼓励使用再生水、全面推行阶梯水价、建设海绵城市等措施,加快建成节水型社会。

    此外,《条例》还确定了河流源头和泉源修复保护制度,加强流域生态重点区域的修复和保护。《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对汾河源头、主要支流源头、岩溶泉域重点保护区,实施科学造林、种草,实行封山育林,提高植被覆盖率;有计划地实施移民搬迁,依法关停破坏水资源、污染水环境的企业等措施,促进生态自然修复。”

    明确职责与严厉追责并行

    各级政府在汾河流域生态修复与保护中扮演怎样的角色,如何发挥作用?

    《条例》对省、市、县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机构的职责进行了明确分工,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国家规定设立河长,实行河长负责制,逐级落实本行政区域生态修复与保护责任”,并指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汾河流域生态修复与保护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建立专项资金,逐步增加财政资金投入,并组织实施。”

    《条例》还细化了河湖岸线管理措施,旨在有效制止非法侵占河湖管理保护区域进行生产建设的行为,确保河湖行洪输水安全。《条例》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依法划定河道、湖泊(水库)、引调水工程的管理和保护范围,实行河道、湖泊(水库)、引调水工程岸线分功能管理。”“禁止在河道内私挖滥采,确保河道防洪安全。”“禁止在引调水工程沿线保护范围内从事采石、采砂、取土、爆破等活动。”

    为确保各项目标任务落实到位,《条例》明确对汾河流域生态修复与保护实行目标责任制,“目标任务应当逐年分解落实,其完成情况应当纳入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年度目标责任考核内容,考核结果向社会公布。”与此同时,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还将建立汾河流域生态修复与保护联合执法检查机制,围绕目标任务、存在问题等方面进行检查,对发现的问题,有关部门将在各自职责范围内依法进行处理。

    《条例》对各种违反规定的行为也提出了明确的处罚手段,并指出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生态修复与保护工作中违反本条例规定,将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还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记者 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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