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省人大常委会审议《山西省平遥古城保护条例(修订草案)》 平遥古城核心范围内“十不准”
“平遥古城”作为世界文化遗产,是“我国保存最为完好的四大古城”之一,是山西的一张名片。为加强平遥古城保护和管理,传承历史文化遗产,5月30日,《山西省平遥古城保护条例(修订草案)》(以下简称《条例(修订草案)》)提交山西省第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三次会议审议。《条例(修订草案)》中明确,将在平遥古城内划分核心保护范围、建设控制地带、环境协调区,并对在平遥古城保护范围内生产、生活、游览和从事建设、保护、利用等活动进行了相关规范。
现状:
民宿、客栈已突破千家 需立法引导商业业态
平遥是国家历史文化名城,平遥古城是世界文化遗产。山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厅长王立业介绍,为加强平遥古城的保护工作,省人大常委会于1998年制定了《山西省平遥古城保护条例》,为依法保护平遥古城发挥了重要作用。但随着时间的推移,原《条例》中不少条款滞后,已不能适应新形势下古城保护、管理和利用等方面的现实和发展要求,亟须修订。
王立业介绍,近几年,平遥古城文化旅游产业发展很快,古城内商业业态无序化发展及商品同质化竞争较为突出。据不完全统计,民宿、客栈已经突破千家,远远超出市场需求,同时也给古城供电、采暖、排污等方面带来比较大的压力,需要通过立法保护来规范和引导商业业态有序发展。
近年来,古城内居民改善居住条件以及商业开发的需求日趋迫切,随之引发的私拆乱建及破坏性修缮行为逐渐加剧。损害古城整体风貌的行为时有发生。
对策:
传承历史文化遗产 《条例(修订草案)》亮点纷呈
亮点一:划分三大范围区域 重点保护古城文化遗产
《条例(修订草案)》规定,平遥古城保护包括:平遥古城核心保护范围(含双林寺、镇国寺)、建设控制地带、环境协调区。其核心保护范围、建设控制地带、环境协调区由平遥县人民政府确定并公布。
其中核心保护范围重点保护古城整体风貌和历史格局;古城街巷、文物保护单位、尚未核定公布为文物保护单位的不可移动文物、历史建筑以及传统民居、商铺、工业遗产;历史环境要素:城墙、瓮城、护城河道、桥梁、古碑、古井、牌坊、门楼、影壁、古树名木等;历史遗址、遗迹;历史地名(古街巷名)、历史建(构)筑物名称、商业老字号等;非物质文化遗产、传统文化和民俗风情;其他具有保护价值的文化遗产。
建设控制地带内应当依法保护文物古迹、历史建筑、景观要素和视线通廊等,控制建筑高度,拆除不协调建筑。新建、改建的建(构)筑物,其形制、体量、高度、色彩及形式应当与古城风貌相一致。
环境协调区内应当根据与古城的视线分析确定高度控制要求,新建、改建建筑应当体现当地文化传统、建筑工艺特色。
亮点二:核心范围内“十不准”违规最高罚款20万元
《条例(修订草案)》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古城核心保护范围内从事下列活动:(一)破坏、损害或者影响古城整体风貌和传统格局;(二)破坏、损害或者影响古城街巷真实性、完整性及环境风貌;(三)违反保护规划和有关规定的生产经营活动;(四)擅自迁移、拆除景观环境设施;(五)未经许可进行房屋、场所和各项设施建设;(六)未经许可改变院落格局、房屋结构和用途;(七)擅自挖掘、拓宽、截弯、取直街巷、道路;(八)擅自挖掘地下空间;(九)擅自进行新建、改建、扩建活动;(十)其他危及古城保护的行为。
违反第(一)、(二)、(三)、(八)项规定的,由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改正措施;逾期不恢复原状或不采取其他改正措施,造成严重后果的,并处工程造价的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违反第(四)、(五)、(六)、(七)项规定的,由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改正措施,可以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
亮点三:定期发布允许、禁止经营项目目录
针对古城居民违法改建、破坏性修缮问题,《条例(修订草案)》规定,平遥县政府应当建立古城保护名录制度、保护修缮制度、工匠备案管理和修缮主持制度。鼓励房屋所有人、使用人按照保护规划修缮历史建筑、治理不协调建筑,平遥古城保护管理机构应当给予资金补助与技术支持。
针对古城商业业态无序发展,同质化严重的问题,《条例(修订草案)》规定,平遥县政府应当统筹核心保护范围内经营业态,定期发布鼓励、允许、限制、禁止经营的项目目录,对传统文化特色产业予以保护和扶持,引导商业业态有序、健康发展,更多地体现当地特色和多样性。
针对古城内民宿、客栈过多过滥、恶性竞争的问题,《条例(修订草案)》规定,平遥县政府应当制定民俗客找标准和具体管理办法。
亮点四:核心保护范围禁止机动车行驶
在《条例(修订草案)》中,完善的管理体系将覆盖街巷、消防、交通等方面。
其中,为了加强景区内的街道风貌管理,从事经营活动的商家应服从统一管理,店铺招牌、门面装修、照明灯具和光色应当与古城街巷风貌、氛围相协调。不得安装现代卷闸等影响风貌的设施,不得摆放、设立与古城风貌不协调的广告牌匾、遮光棚等,在经营过程中不得使用高噪音设施设备。
为保证消防安全,在核心保护范围内,升放孔明灯、许愿灯,燃放烟花爆竹被纳入禁止范围;商家不得经营、储存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物品;不得使用易燃装修材料进行房屋整修;严禁私拉乱接电气线路;不得使用超过电路设计负荷的大功率电器等存在安全隐患的设备。
为了保障平遥古城内交通运行畅通,核心保护范围内将禁止机动车辆行驶,进入平遥古城及建设控制地带的车辆应服从当地的交通限制措施。同时,核心保护范围内将提供交通便民服务,除执行公务的环卫、公安、消防、救护、市政维护等特种车辆外,其他车辆未经批准不得进入。
亮点五:鼓励社会资本对平遥古城投资开发
《条例(修订草案)》要求,平遥县政府应当组织编制平遥县旅游发展规划,旅游发展规划要与其他规划相衔接。建立保护发展项目库,将平遥古城文化资源统筹开发利用。社会资本、当地居民及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均可参与到开发利用平遥古城的旅游资源中。
鼓励社会资本对平遥古城投资开发,特别是应用于保护修缮文物的社会资本,在不改变所有权的前提下,将得到一定期限的经营权。在符合保护规划的前提下,开展以旅游业、文化产业和传统手工业为主的经营活动将得到鼓励和支持。鼓励金融、证券机构为平遥古城的保护和发展,开发金融产品、搭建融资平台、创新融资方式、拓展融资渠道。
当地居民可在古城核心保护范围内居住,并利用自有资产依法从事经营活动或者公益性活动。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在平遥古城内拍摄影视作品、发展文化创意产业、设立文化研究培训教育基地、设立以展示平遥历史、文化、民俗等为题的博物馆。平遥古城还会为传统文化、艺术、武术、民俗表演提供场地,并鼓励制作和销售旅游特色纪念品、传统特色产品,开发、收藏、展示、交易民间工艺品。
建议:
将传承晋商精神写入法规 加快文化与旅游产业深度融合
省人大常委会教科文卫工委副主任谭继海介绍,省人大常委会教科文卫工作委员会在《条例(修订草案)》研究意见中提出,平遥古城是我国明清时期城市的杰出代表,也是晋商精神的重要载体。充分保护古城历史文化遗产,深入挖掘古城历史文化价值和内涵,将传承晋商精神写入法规,既是贯彻落实中央把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立法工作的具体体现,也是进一步弘扬晋商精神的必然要求。
建议在《条例(修订草案)》中增加下列内容:一是大力传承弘扬晋商精神,进一步提升平遥古城的文化内涵,扩大我省优秀传统文化的对外影响力。二是加快古城文化产业与旅游产业的深度融合,使其成为我省文化旅游产业的龙头。三是加强对古城范围内与重大历史事件、重要历史人物有关的遗址、遗迹进行抢救性保护,深入挖掘展示我省历史文化遗产成果。
同时,妥善处理有效保护和合理开发的关系,实现平遥古城的永久保护和永续利用。其中,坚持合理开发、永续利用的原则,对文保单位、历史建筑和保留类建筑进行分类利用,严格控制商业开发规模。坚持以民为本、立法为民理念,在保护古城和文化旅游开发同时,充分考虑城内居民实际生活需求,完善公共服务设施,提高公共服务能力,让城内居民生活得更有质量、更有获得感。(记者
李飞飞)